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梁**与被告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梁**与被告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做出受理决定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雷**准确的送达地址,且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故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梁**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53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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