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市**有限公司诉被告杨**为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洛阳市**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洛**车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洛阳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洛**车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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