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翟**与被上诉人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上诉人翟**以其与郑**的交通事故纠纷已经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翟留军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翟**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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