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与被告赵**、被告张**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涉案房屋已确认案外人贺星源为由,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郭**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保全费3020元,均由原告郭**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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