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刘**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6年5月9日以需要提供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对被告刘诗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千三百五十元,减半收取六百七十五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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