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明诉被告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明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刘**撤诉。
二、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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