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王**与被告贾**、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贾**、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人民法院主张民事权利,应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南阳**民法院已于2016年1月4日受理,现原告又基于同一事实提起诉讼,应不予受理。原告的起诉应予以驳回。故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四)、一百二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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