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经催缴未缴纳诉讼费用,经本院传票传唤也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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