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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李**、原审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中心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李**、原审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中心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5)二**一初字第23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及最**法院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诉讼费50元,由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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