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运**限公司与被告河**限公司、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李**身份信息需要进一步核实为由,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运**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州运**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78元,减半收取489元,由原告郑**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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