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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河南省同大**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南省同大**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4日作出(2014)金**初字第23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河南省同大**限公司于2014年9月3日,以该公司正在寻求其他途径解决双方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一审起诉,并因此一并撤回二审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河南省同大**限公司在一审中的诉讼地位是原告,可依其意愿提起诉讼,也可依处分原则撤销诉讼。河南省同大**限公司经慎重考虑,在二审中申请撤回一审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当准许。因河南省同大**限公司撤回起诉,致使原审判决失去裁判的前提和上诉的基础,原判基于河南省同大**限公司的撤诉已不存在,应一并撤销。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初字第232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河南省同大**限公司撤回上诉和原审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均由上诉人河南省同大**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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