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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河南弘鑫创业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莫楠劳动争议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莫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一初字第47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上诉人河**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河南弘鑫创业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河南弘鑫创业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河南弘鑫创业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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