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莫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一初字第47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上诉人河**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河南弘鑫创业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河南弘鑫创业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河南弘鑫创业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