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河南省弘**份有限公司与河南**限公司、安阳**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弘鑫创业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限公司、安阳**有限公司、安阳市**有限公司、安阳市**有限公司、李*、李**、樊**、谢**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申请缓、减、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