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弘鑫创业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限公司、安阳**有限公司、安阳市**有限公司、安阳市**有限公司、李*、李**、樊**、谢**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申请缓、减、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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