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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被告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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