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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