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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民申120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刘某某因与被申请人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郑*三终字第19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刘某某申请再审称:两审判决将孩子判给家暴实施者高某某抚养,实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关于夫妻财产的处理问题,两审法院在财产分割方面有重大失误;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问题,两审法院在分割方面有重大失误;高某某存在隐匿和转移财产的行为,两审法院在财产分割方面有重大失误;原判有失公允,未能从根本上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高某某提交意见称:申请人的再审请求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均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关于孩子抚养问题,一、二审法院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及庭审陈述将孩子判由高某某抚养并无不当;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处理问题,刘某某诉称两审法院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有重大失误、高某某存在隐匿和转移财产的行为,但其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实,故其诉求不予支持。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综上,刘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刘某某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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