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王**、王**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申请系其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被告无反诉请求,故对原告的申请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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