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胡**诉洛阳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胡**诉洛阳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系胡**不服洛阳市洛**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2月26日作出的“洛龙劳人仲案字(2016)第102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向本院提起的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胡**撤回对洛阳海**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洛阳市洛**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2月26日作出的“洛龙劳人仲案字(2016)第102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生效。

本案诉讼费10元减半后收取5元,由原告胡**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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