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诉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徐**因与被上诉人徐**相邻权纠纷一案,不服沈丘县人民法院(2015)沈*初字第10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徐**及其委托代理人盛东风,被上诉人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审理查明:徐**与徐**系同胞兄弟,双方的宅基地东西相邻,徐**居西,徐**居东。双方的土地使用证上载明:徐**的宅基地东西长15米、南北宽14米;徐**的宅基地东西宽14.8米、南北长26米。2014年10月,徐**知道徐**在其居住的宅基地西南部开挖配房地基,同年底,徐**外出回来时,徐**的简易彩钢结构厂房已建成,徐**发现徐**的简易房西后坡尾部占用了双方的风道,其北端尾部向上翘起彩钢瓦,直接贴在了徐**的东山墙上;雨天,徐**厂房上的雨水可直接倾泻在徐**房屋的墙体上。法院经现场勘查结果为:徐**与徐**的宅基地位于老城镇徐营行政村徐营村中东西道路的北侧,双方均向南出行。在徐**宅基地东侧,有一条规划的4米宽南北路。从徐**东山墙外侧至路东他人主墙外侧直线距离为5米。徐**所建建筑物北侧后墙东西净宽为16.20米、东侧南北净长为20.60米、南侧东西宽为16.30米。徐**所建建筑物南北净宽14.50米、东西净长18.25米,徐**将其宅基地西侧坑塘进行垫造,东西宽为8米。徐**与徐**房屋南端主墙间距离为0.75米、北端主墙间距离约为0.10米。双方均没有找到一个灰庄界点。徐**主房二楼东山墙内侧有一条南北向的霉变带,该霉变带墙外为对应徐**彩钢瓦贴墙的位置。徐**一楼东山墙内侧以及西山墙外侧部分墙体有裂纹。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徐**与徐**系同胞兄弟,又为不动产相邻方,双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通风、排水、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2014年10月前,徐**与徐**未曾因相邻关系产生过纠纷,徐**钢结构厂房建成后,双方因相邻关系产生纠纷,说明徐**所建造的钢结构厂房是双方矛盾的焦点。徐**将其钢结构厂房后坡尾部翘起部分紧贴徐**东山墙,导致墙体通风、采光不畅,造成墙体霉变,徐**的行为后果与徐**墙体霉变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其行为已对徐**的财产构成侵权,徐**要求徐**停止侵权,排除妨碍的请求,合法有据,应予支持。徐**与徐**房屋之间的通风道宽处0.75米尚可,最窄处仅有0.10米,过于狭窄,不利于通风,且不符合当地建筑习惯,因徐**建房在先,徐**建厂房在后,故徐**今后翻建厂房时,应当按照当地习惯留出合理的通风道或滴水。徐**主房部分墙体有裂纹,是否与徐**的行为有关,缺乏证据佐证,其要求徐**赔偿其经济损失10000元,依法不予支持。经现场勘查,双方各自管理使用的土地面积均超过其宅基证所载明的土地使用面积,且双方均找不到一个双方认可的界点。双方因界限不清、四至不明导致的土地使用权纠纷,应由相关行政机关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围,当事各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到当地人民政府寻求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判决,1、徐**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限其在判决生效后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其钢结构厂房后坡尾部翘起部分撤离徐**的东山墙,距离不少于0.09米,且雨天不得将厂房后坡雨水直接倾泻在徐**墙体上。2、驳回徐**、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徐**承担。

上诉人诉称

徐**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1、原审程序违法。徐**的诉请是排除妨害、退还侵占的1.4米宅基地,而原审却按照相邻权纠纷审理判决,对徐**的诉请未予审理。2、徐**的宅基地实际长度超出宅基地使用证2米之多,其侵占徐**2米宅基地的事实清楚。请求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徐**辩称,1、徐**起诉时要求停止侵权、排除妨害,明显是相邻权纠纷,虽然徐**在补充诉讼请求中要求徐**退还1.4米宅基地,但并未提供有效证据,原审按照相邻权纠纷判决,程序正确。2、按照现场勘验的结果,徐**与徐**的宅基实际面积均超出宅基地使用权证记载的面积。徐**并未侵占徐**的宅基地。请求依法维持原审判决。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徐**将其钢结构厂房后坡尾部翘起部分紧贴徐**房屋墙体,导致墙体通风、采光不畅,造成墙体霉变,徐**的行为与徐**墙体霉变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其行为已对徐**的财产构成侵害,徐**要求徐**停止侵权,排除妨碍的请求,合法有据,应予支持。根据现场勘查结果显示,徐**房屋东西方向长度为18.25米,徐**房屋东西方向长度为16.30米,徐**、徐**各自所持有宅基地使用权证记载的东西方向长度分别为15米、14.8米,徐**、徐**房屋东西方向实际占地均超出各自所持有宅基地使用权证记载的东西方向长度,且双方亦无法确定各自宅基地界点,双方房屋相邻处土地权属无法确认,双方因界限不清、四至不明导致的土地使用权纠纷,应由相关行政机关确权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审理范围。在徐**与徐**争议宅基地权属不明的情况下,原审法院就徐**建房导致徐**房屋墙体霉变产生的纠纷,依据相邻关系纠纷作出裁判,并无不当。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徐**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