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林**与河南省**有限公司、张**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林**因与上诉人河**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开民初字第42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开民初字第425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林**预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25元,河南省**有限公司预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500元,均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