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林**因与上诉人河**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开民初字第42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开民初字第425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林**预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25元,河南省**有限公司预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500元,均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