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海**限公司与被告梁**、王**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海**限公司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厦门海**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29元,减半收取计764.50元,由原告厦**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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