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诉被告杨**、刘**、洛阳市**有限公司、洛阳市**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620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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