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红诉被告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6元,减半收取463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洛阳华**限公司与张家港**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杨**、刘**、洛阳市**有限公司、洛阳市**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常*与中国太平洋**阳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刘*、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团有限公司、浙江华厦**郑州分公司与被上诉人扬中市**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启与**骨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厦门海**限公司与梁**、王**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庄**与永城市城关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柴某某、赵某某、苏*某、苏*甲与马某某、马**、中国太平洋**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郑州恒**限公司与新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