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恒**限公司诉被告新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恒**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州恒**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57元,减半收取3329元,由原告郑**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洛阳华**限公司与张家港**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杨**、刘**、洛阳市**有限公司、洛阳市**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常*与中国太平洋**阳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刘*、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团有限公司、浙江华厦**郑州分公司与被上诉人扬中市**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6豫0802行初7号行政裁定书
王启与**骨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被告人吴*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厦门海**限公司与梁**、王**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庄**与永城市城关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