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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华**限公司与张家港**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华**限公司与被告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华**限公司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洛阳华**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73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洛**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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