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华**限公司与被告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华**限公司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洛阳华**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73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洛**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常*与中国太平洋**阳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刘*、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团有限公司、浙江华厦**郑州分公司与被上诉人扬中市**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宁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魏**、魏**、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
河南新**责任公司、新乡市长**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杨*与杨**、刘**、洛阳市**有限公司、洛阳市**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启与**骨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厦门海**限公司与梁**、王**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庄**与永城市城关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柴某某、赵某某、苏*某、苏*甲与马某某、马**、中国太平洋**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