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市安**有限公司诉被告焦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被告焦作市人民政府不服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焦作市安**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焦作市安**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焦作市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焦作市安**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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