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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与焦作**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韩**因要求撤销行政答复一案,不服解放区人民法院(2015)解行初字第4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韩**,被上诉**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孙**、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认定,原告外祖父秦**于1931年在焦作市民主中路建造5间房屋。1950年5月7日,焦作矿区人民政府为秦**颁发土地房产所有证。1985年上述房屋被拆除。从上世纪70年代秦**去世后,原告母亲秦**依照秦**的遗嘱,先后多次到焦作要求解决上述房屋问题。2007年,秦**去世后,原告亦先后多次到焦作要求解决上述房屋问题。2013年11月20日,韩**以自己及其母亲秦**的名义通过信访方式致信河南省政府领导,要求解决上述房产私房改造政策落实问题;2014年12月2日,焦作市信访局将原告反映问题移交被告办理;2014年4月18日作出信访意见处理书并送达原告,认为“秦**外孙韩**所要房屋产权归国家所要不应退还,房屋租金已按照文件要求发放至1966年9月,其他要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并告知原告“收到本处理意见之日起30日内到焦作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申请复查。否则视为放弃复查权利。”原告收到处理意见后未申请复查。2014年11月15日,原告继续就上述房产问题到有关部门信访,2014年11月24日,焦作市人民政府信访局将之移交被告办理,2015年6月10日,被告作出《对韩**申请房屋拆迁补偿和租金补发一事的回复》,认定韩**所要房屋产权归国家所有不应退还,房屋租金已按照文件要求发放至1966年9月,其他要求与法无据,不予支持。故韩**提起本案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认为,原告反映其外祖父秦**所有的房屋建于1931年,1985年该房屋被拆除,原告韩**多次信访要求解决房屋补偿问题,被告针对原告反映问题作出的《对韩**申请房屋拆迁补偿和租金补发一事的回复》系对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所作出的信访释*,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原审裁定:驳回原告韩**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

韩**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焦作**理局关于《对韩**申请房屋拆迁补偿和租金补发一事的回复》;2、撤销解放区人民法院(2015)解行初字第41号行政裁定。其主要理由为:一、我们持有焦作矿区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明文规定:“任何人不得侵犯”,受法律保护。二、该房产在社会主义改造时期并没有纳入私房改造。理由有,一是在几十年的历史中,房管局从来没有向我们出具过产权归国家所有的任何口头上和书面上的通知。二是私房改造、产权收回国家所有,这么大的事情,这么严肃的问题,政府部门不会也不可能没有正式的文字书面通知或文件;政府部门不会也不可能产权收归国家所有,房产证不收回,仍在私人手里持有;政府部门不会也不可能视党的政策为儿戏。因此,房管局的答复没有历史根据,完全是利用手中的权力糊弄欺骗老百姓,完全是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三、第二商业部《关于城市私房改造的报告》(58)二商房字第××号第一项规定,私房出租数量有多少才进行改造的问题。根据统筹兼顾、适当安排的方针,从我国具体情况出发,对小房主不以房租收入作为生活的主要来源,而作为一部分生活费用补助,是应该被允许的。我姥爷是铁路职工,生活主要来源是靠工资生活,房租金作为一部分生活费用补助符合当时的中央政策和规定。房管局经办人很清楚姥爷的私房不属于改造之列,另外又是劳动人民,所以至始至终不作说明,又不想顺顺当当的解决问题,只说让等待,姥爷和父亲都是铁路的老干部,思想僵化死板,一生都是老实本分,没有理解等等的含义,所以问题一直没有顺利的解决,这样刁难的行为就是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典型事例。四、我的房产不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根据《最**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8号第二条规定,由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庭依法受理。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焦作**理局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裁定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韩**所反映的房产系其外祖父上个世纪30年代所建并且已在上个世纪80年代被拆除,韩**多次信访要求解决该房产的补偿问题。2015年6月10日,焦作**理局作出《对韩**申请房屋拆迁补偿和租金补发一事的回复》,告知其该房产已纳入社会主义改造并根据当时的政策作出了处理。根据《最**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8号的规定,对人民政府或者其主管部门就有关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的处理决定不服,或对人民政府或者其主管部门就房地产问题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行政诉讼;对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所以,对于涉及社会主义改造范围内的落实党和国家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的范围。因此,原审裁定驳回韩**的起诉正确,依法应予维持。终上所述,上诉人韩**的上诉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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