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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杨**与被上诉人李**、原审被告秦*圣民间借贷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因与被上诉人李**、原审被告秦*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初字第22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杨**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申请,以欲通过其他途径解决本案纠纷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杨**撤回上诉,双方仍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260元,减半收取1630元,由上诉人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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