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因与被上诉人李**、原审被告秦*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初字第22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杨**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申请,以欲通过其他途径解决本案纠纷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杨**撤回上诉,双方仍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260元,减半收取1630元,由上诉人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