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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郑州裕**限公司VS被上诉人马**、河南亿万现代机械**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郑州裕**限公司(以下简称裕**)与被上诉人马**、河南亿万现代机械**限公司(以下简称亿万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马**于2014年8月8日向河南省**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裕**、亿万公司共同赔偿马**医疗费118051.11元、误工费11750元、护理费5459.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10元、营养费1410元、残疾赔偿金10000元、二次手术费10000元、精神损害赔偿10000元,以上费用暂计168080.81元(实际费用以鉴定后为准);2.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等相关费用全部由裕**、亿万公司承担。诉讼中,马**将诉讼请求并更为:1.判令裕**、亿万公司共同赔偿马**医疗费118051.11元、误工费75000元、护理费8462.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350元、营养费1800元、交通费1000元、残疾赔偿金146348.7元、二次手术费12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4153.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鉴定费用1900元、检查费175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402815.7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裕**、亿万公司承担。河南省**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0日作出(2014)中民一初字第1403号民事判决。上诉人裕**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裕**的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马**的委托代理人崔**、李**,被上诉人亿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1日,亿万公司与裕达国贸签订《裕达**中心外幕墙玻璃安装协议》一份,约定亿万公司承包裕达**中心8楼外幕墙玻璃安装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辅料、包安全,施工日期为四个工作日,合同价款38000元。合同签订后,由马**、杨**、张**等人在现场进行施工。2014年4月2日,马**在高空安装玻璃时从吊车吊篮中坠落受伤,马**受伤后即被120u0026rdquo;送往郑州市中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为:1、创伤性休克;2、颅脑损伤;3、多发肋骨骨折;4、肾挫裂伤;5、肺挫裂伤;6、右侧气胸;7、左肱骨骨折;8、头皮挫裂伤;9、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10、第12胸椎右侧横突;11、第1-4腰椎双侧横突、第5腰椎左侧横突、第1-3腰椎椎棘突骨折。马**于2014年4月4日转院至郑**医院进行治疗,在郑州市中医院住院2天,花费住院及门诊费用共16242.49元,其中16230.49元系由亿万公司垫付。马**于2014年5月19日从郑**医院出院,在该院住院45天,出院诊断为:1、颅脑损伤:1)脑挫裂伤;2)硬膜下积液;3)蛛网膜下腔出血;4)头皮血肿;2、胸部损伤:1)肺挫裂伤;2)胸腔积液;3)第11、12肋骨骨折;4)胸12椎体横突骨折;3、左肾挫裂伤;4、腰椎损伤:1)腰1椎体骨折;2)腰1-5横突、腰1-3棘突骨折;5、双上肢损伤:1)左肱骨骨折;2)左手第4掌骨骨折;3)左手环指远节骨折;4)右手1、2、3掌故骨折;5)右腕舟骨、大多角骨、小多角骨骨折;6)左尺骨骨折。马**在郑**医院花费住院及门诊费用共103859.72元,其中17000元由亿万公司垫付。

该院另查明,马**与亿万公司均不具有从事高空作业的资质。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关于马**、亿万公司、裕达国贸之间的法律关系,马**主张与亿万公司之间系雇佣关系,亿万公司主张其与马**之间系承揽关系,双方均仅提交证人证言予以证明,而证人均未出庭,证明力均存在瑕疵。结合本案已查明的事实,亿万公司承包裕达国贸的玻璃安装工程,亿万公司在承包工程后由马**等人进行施工,而亿万公司并未与马**签订书面承揽合同,在马**发生事故后,亿万公司积极为其治疗并垫付医疗费,对亿万公司该积极救助行为该院予以赞扬和鼓励,同时根据证据的高度概然性原则,亿万公司与马**之间系雇佣关系更符合客观事实及一般认知,故该院予以确认。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当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u0026rdquo;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马**系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亿万公司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裕达国贸作为工程发包方,应明知该玻璃安装工程不在亿万公司的经营范围内,亿万公司并不具备高空作业的相应资质及安全生产条件,故应当与亿万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u0026rdquo;马**本人并不具有高空作业的相关资质,也应预料到高空作业时可能存在高危的风险,而马**并未尽到高度的注意义务,因此马**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过错。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该院酌定马**自负30%的责任,亿万公司与裕达国贸连带负担70%的责任。关于马**主张的各项损失的数额。马**主张的医疗费118051.11元,有马**提交的医疗费票据为证,该主张未超出实际发生数额,该院予以支持。

关于马**主张的误工费75000元的请求。针对误工时间,结合马**伤情及鉴定意见,该院认定误工期为10个月。针对马**的收入减少情况,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u0026rdquo;本案中,马**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收入情况,故应当参照河南省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结合马**此次事故中从事的工作性质,该院参照与其相近的上一年度河南省建筑业职工年平均工资34311元计算。以此计算,马**的误工费应为28593元。对马**主张的过高部分不予支持。

关于马**主张的护理费8462.5元的请求。马**受伤时间为2014年4月2日,最后出院时间为2014年5月19日,住院共计47天,结合鉴定意见,马**出院后需一人护理2个月计60天,故护理期共计107天。针对护理费标准,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u0026rdquo;马**主张按照2014年河南省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年平均收入28472元计算于法有据,故马**护理费数额应为8346.59元,过高部分该院不予支持。

关于马**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2350元的请求。马**实际住院47天,住院伙食补助费按每天30元计算共计1410元,过高部分该院不予支持。

关于马**主张营养费1800元的请求。马**主张60天营养期符合法律规定,以每天营养费20元计算,共计1200元,过高部分该院不予支持。

关于马**主张交通费1000元的请求。马**没有提供相应票据予以佐证,该院不予支持。

关于马**主张残疾赔偿金146348.7元的请求。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u0026rdquo;该院认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员的流动性日益增强,大批农村居民进入城镇务工,其中有相当一部分农村居民常年在城镇工作生活,其收入相对稳定,消费水平也和一般城镇居民基本相同,虽然户籍登记为农村,但是事实上已经融入城镇生活,仍以户籍登记作为判断依据,显然不能合理地补偿经济损失,从而显失公平。结合马**工作情况,该院认定应当根据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参照河南省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391.45元/年,结合马**伤残等级,残疾赔偿金应为24391.45u0026times;20年u0026times;30%u003d146348.7元,该院予以支持。

关于马**主张的二次手术费12000元,有司法鉴定书予以佐证,该院予以支持,同时结合马**陈述的二次手术费的性质,该院将该项名称调整为后续治疗费。

关于马**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14153.5元的请求。根据法律规定,被抚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本案马**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扶养人马老国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故该院对马**该主张不予支持。

针对马**主张的鉴定费1900元有相应票据予以佐证,该院予以支持。

针对马**主张的检查费1750元有相应票据予以佐证,该院予以支持。

针对马**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的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u0026rdquo;马**经鉴定已经构成十级伤残,给其精神上造成了一定的痛苦,获得适当的精神损害赔偿是合情、合理、合法的,结合马**伤情并参考马**过错程度,该院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15000元,对过高部分不予支持。

综上,结合裕达国贸、亿万公司负有70%的责任,裕达国贸、亿万公司应当向马**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鉴定费、检查费共计223719.58元[(118051.11元28593元8346.59元1410元1200元146348.7元12000元1900元1750元)u0026times;70%u003d223719.58元]。因精神损害抚慰金系对马**因此次事故所造成的精神上痛苦的抚慰,该院在数额认定时已考虑裕达国贸、亿万公司的过错程度,不应再次按照70%的比例计算。故裕达国贸、亿万公司应向马**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检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38719.58元。

针对庭审已经查明的亿万公司已向马**垫付的33230.49元医疗费的处理。该院认为,规范作用系法的主要作用之一,其包含了指引、评价、预测、强制及教育等作用。社会纠纷不可避免,但法律可以通过其规范作用为社会纠纷定分止争,在确定名分止息纷争后,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在马**受伤后,双方责任未经认定前,作为社会经济组织的亿万公司能够积极救治马**,并主动为马**预先垫付医疗费用,体现了一种诚信经营的行为,切实履行了作为经营者的社会责任,对保护雇员合法权益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符合民法通则中有关诚实信用原则的精神,也符合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要求,应当予以弘扬。故亿万公司向马**垫付的33230.49元费用应当从裕达国贸、亿万公司此次应负担的赔偿责任中直接扣除,扣除后,裕达国贸、亿万公司应向马**支付各项费用205489.09元,对马**主张的过高部分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十六条,《最**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河南亿万现代机械**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马**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检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05489.09元。二、郑州裕**限公司对河南亿万现代机械**限公司上述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马**其他及过高部分诉讼请求。如果河南亿万现代机械**限公司、郑州裕**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42元,由马**负担3597元,由河南亿万现代机械**限公司和郑州裕**限公司负担3745元。

上诉人诉称

宣判后,裕**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一审认定事实错误。本案所称工程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工程,该工程既没有规划设计,也没有审批备案等工程应具备的程序。2.造成本案马**受伤的关键在于亿**司提供的起重设备不合格,且马**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3.亿**司将合同的全部内容转包给了第三人,裕**贸并不知情,对此造成的损害裕**贸不应承担连带责任。综上,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裕**贸不承担责任;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马**与亿**司承担。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马**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亿**司答辩称:1.涉案起重设备是马**自己租赁他人而非亿**司提供的,与亿**司无关。2.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之规定,涉案玻璃安装维修需要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裕达国贸明知亿**司仅是一家普通的机械设备租赁公司,经营范围没有玻璃安装维修,也无相应资质条件,仍将涉案玻璃安装维修发包给亿**司。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裕达国贸应当与亿**司对马**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当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u0026rdquo;本案中,裕达国贸作为工程发包方,对工程承办方的资质和经营范围应当全面审查,应当明知该玻璃安装工程不在亿万公司的经营范围内,亿万公司并不具备高空作业的相应资质及安全生产条件,故原审法院判令亿万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于法有据。**国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382元,由上诉人**店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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