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3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登封市市区润通数码科技门市诉被告嵩阳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登封市市区润通数码科技门市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登封市市区润通数码科技门市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登封市市区润通数码科技门市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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