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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与陕西建工**有限公司、李**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3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登封市市区润通数码科技门市诉被告嵩阳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登封市市区润通数码科技门市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登封市市区润通数码科技门市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登封市市区润通数码科技门市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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