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诉人钦萍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钦*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上诉人钦*不服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5)惠民一初字第2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钦*在被上诉人**有限公司工作期间,上诉人钦*参加被上诉人**有限公司的考勤,且被上诉人**有限公司按月为上诉人钦*发放工资,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上诉人钦*以在工作期间受伤为由向被上诉人**有限公司主张赔偿,上诉人钦*、被上诉人**有限公司之间的纠纷应属于劳动争议,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与用单人位之间产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一方应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纠纷未经劳动仲裁程序,上诉人钦*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应驳回钦*的起诉。故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