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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与上诉人武**路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与上诉人武**路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张**于2008年11月21日向召**民法院提起诉讼,召**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6日作出(2009)召民一初字第6号民事裁定,裁定驳回起诉。张**不服该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4月10日作出(2009)漯民四终字第00150号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张**不服该裁定,向河南**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民法院于2012年5月4日作出(2011)豫法立民申字第00018-2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2009)召民一初字第6号及(2009)漯民四终字第00150号民事裁定,指令召**民法院进行实体审理。召**民法院经审理于2013年3月8日作出(2012)召民二初字第327号民事判决。张**与武**路局均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5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上诉人武**路局的委托代理人孔**、马*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召陵区人民法院(2012)召民二初字第32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召陵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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