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贡**与白建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贡雅丽诉被告白建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白建钢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贡雅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贡雅丽负担,余额1850元退回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