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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焦作分公司与焦作**有限公司、焦作市**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电**焦作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公司)与被上诉人焦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司)、焦作市**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百货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电信公司于2013年6月18日向山**民法院提起诉讼,山**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2013)山民二初字第00316号民事判决,电信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电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被上诉人新**司的委托代理人刘**、被上诉人百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山阳区人民法院(2013)山民二初字第0031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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