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贡雅丽诉被告白建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白建钢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贡雅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贡雅丽负担,余额1750元退回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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