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被告人李某某故意杀人一案

审理经过

河南省周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故意杀人一案,由周口市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11月7日以周检刑诉(2012)113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原告人董某某、李**、李**、李*、李**、程某某、李**、李**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月15日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周口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某某、李**、李**、李*、李**、程某某、李**、李**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被告人李**及其辩护人米*、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周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998年9月29日晚7时许,被告人李**因自家麦秸垛着火与本村村民李**家发生口角,进而引起厮打。在厮打过程中,李**持刀将李**的三个儿子李**、李**、李**扎伤,李**在送往太**民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李**系创伤性休克死亡,创伤物为长刃锐器。李**、李**伤情为轻微伤。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主要有被告人李**的供述和辩解;证人李**、李**、李**等人证言;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书证;现场勘查笔录及示意图、照片;尸检报告、刑事技术鉴定书等,认为李**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要求依法处罚。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某某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要求依法判处李*某死刑,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52万元。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李某某辩称,没有杀人的故意;自己是正当防卫;刀子是从被害方夺的等。其辩护人辩称,本案是邻里纠纷;本案应定故意伤害罪;当时李某某处于以一对三的劣势,是夺过对方的刀扎的,应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998年9月29日晚7时许,被告人李**因自家麦秸垛着火与本村村民李**家发生口角,进而引起厮打。在厮打过程中,李**持刀将李**的三个儿子李**、李**、李**扎伤,李**在送往太**民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李**系创伤性休克死亡,创伤物为长刃锐器。李**、李**伤情为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现场勘查笔录、平面示意图及照片:证实中心现场位于李*某家中。

2、尸体检验报告等刑事技术鉴定书:死者李**胸部6处被长刃锐器刺破,系心室破裂出血性休克死亡。李*某左肩、左腋下各一刺破口。李*某右腋下有一刺破口。李*某、李*某的外伤均属轻微伤。

3、证人李*令证言,证实因麦秸垛着火与李*某家发生争执。打架其没有打,是其哥李*某打的。还证实是李*某扎死的李**,在其姐李**家见的是折叠式的水果刀,是李*某告诉其用那把刀子扎的李**。

4、证人李*某证言,证实两家因麦秸垛着火而打架。李*某对李**扎了一刀,李**跑到李*某院内,李*某追过去,好像和李**抱在一起,李**倒地了,李*某又扎了李*某两刀。并证实李*某是用匕首一类的刀子扎的。

5、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李某某扎了其肚子一下。其喊别打了,他拿的有刀子。看到李某某浑身是血,院里李**在那躺着。还证实李*令手里拿着砖头。

6、证人李*某证言,证实因麦秸垛着火与李*某家发生厮打,李*某家人把李**弟兄三人都扎伤了。李*某爷仨都打了,谁扎伤的没看清。李*令拿的一把菜刀,其父掂的是叉。李*某说扎着李**了。

7、证人董某某证言,证实李**与留柱(李**)打的,就他俩打的,没其他人参加。一开始在李**门外打,打了两下,李**歪倒了,后又站起来往李**家院子里跑,留柱也撵了过去。董某某赶过去,李**在地上躺着,李**跑了。还证实李*令掂个砖头。

8、证人李*证言,证实当天两家对骂纠缠情况,当时有人劝没打起来,在其回家走到李*令屋东头,听到有人说扎住了,看到李**、李**、李**被扎了,谁扎的不知道。

9、证人程*针证言,证实案发时李**这一方没拿东西,李某某那一方拿的啥东西没看清。同时证实发生争吵的前因、厮打的过程及自己三个儿子被扎住了,但没看清谁扎的、怎么扎的。

10、证人吴*正证言,证实见到李**、李**两方吵架,但没打起来,后来听到人被扎住了。

11、证人李**证言,证实两家因为麦秸垛着火发生吵架,后来发生厮打,李*某就回家了,有人说别叫他回去拿家伙了。李*某从家里出来,其搂住他,摸他衣服,没摸到东西。李*某的几个儿子就骂。李*某对其说,你该走成走了,我要和他们拼了。李*某又和他们打在一起,当时天黑,也没看清咋打的。李*某说秋衣上有血,把秋衣也换了,也不知放哪了。并证实在其家院内,李*某给其说:走吧,不能待家了,我用刀子扎住李**了。

12、证人张**证言,证实双方打架的前因、经过,具体咋打的不知道,听人家说“你哥(李某某)扎住人了”。

13、证人陈**证言,主要证实自己对李某某窝藏情况。

14、被告人李*某供述,1998年9月一天晚上,家里因麦秸垛着火,与李*某家就发生争吵。李*某的几个儿子李**、李*某、李*某、李**回来,就开始打。李家弟兄几个打其自己,有一个人手里还拿着一把水果刀,其过去把水果刀夺过来,随手朝那人腹部捅了两刀,也没看清捅的谁,随后就跑了。其同时还供述后来知道捅死的是李**。作案用的刀子有20厘米左右,铁质,是一个折叠刀。刀子在外逃时跑出庄*随手扔地上了。后从扶沟坐车到郑州,从郑州坐火车到新疆,而后一直在新疆生后打工潜逃。

15、书证,太康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李**、陈**、李**犯窝藏罪被判刑;太康县公安局发破案报告,证实李某某被抓获的经过;李某某体检表;李**土葬证明;汝南县检察院、法院对相关人员为李某某办理外逃所用假身份信息而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材料。

16、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代理人向法庭出示的附带民事诉讼证据有: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身份证明;李某某的病历及相关票据共计1255.1元。

以上证据,已经控辩双方当庭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因琐事争执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二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辩称,没有杀人的故意;自己是正当防卫,其辩护人辩称的本案应定故意伤害罪等。经查,死者李**胸部6处被长刃锐器刺破,系心室破裂出血性休克死亡,且现场勘查笔录证实中心现场位于李*某家中,另外,证人李*某证实,李*某扎了李**后,又追赶李**到李*某家继续扎李**,证人董某某证实李*某和李**打了两下,李**歪倒后又站起来跑到李*某家,李*某追赶到李*某家,其赶过去后,李**已倒地不会说话了。李*某持凶器在被害人要害部位猛扎数刀,造成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特征,故其及其辩护人辩护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其辩护人辩称李*某没有拿刀,当时李*某处于以一对三的劣势,是夺过对方的刀扎的,应对其从轻处罚。经查,证人李*某、李*某均证实系李*某用刀扎伤自己,且李*某证实李*某回家一会又出来扎伤李**,李*某证实李*某扎了其一刀后,其喊别打了,他拿的有刀;另外,证人李**、李**均证实李*某说其拿刀扎人的事实,并没听李*某说夺刀的情节,故其辩护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其辩护人辩称本案是邻里纠纷,经查属实,予以采纳。李*某持刀杀人,在被害人跑后又追赶过去行凶,造成一人死亡、二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情节恶劣,且案发后,对被害人不予赔偿,当庭认罪态度不好,依法应予严惩。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和被害人家庭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院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赔偿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未提供相关票据,故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最**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二款,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对被告人李某某限制减刑;

三、被告人李*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李**、李*、董某某、李*某、程**丧葬费、赡养费、抚养费共计人民币70230.87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共计人民币1735.10元。

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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