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中**限公司诉被告湖南金**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请求撤回对被告湖南金**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州中**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金**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850元,由原告郑**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