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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郑**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金**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中**限公司诉被告湖南金**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请求撤回对被告湖南金**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州中**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金**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850元,由原告郑**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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