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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建乐诉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位建乐诉被告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位建乐于2016年1月1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位建乐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位建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215元,由原告位建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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