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位建乐诉被告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位建乐于2016年1月1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位建乐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位建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215元,由原告位建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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