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与被告刘**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于2015年3月1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曹**系自愿撤诉,撤诉理由不违背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曹**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3170元,减半收取1585元,由原告曹**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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