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康某某、李**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现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705元,减半收取853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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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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