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陈**与被告常紫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陈**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中对被告常紫荣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于**,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1500元,其余4000元退还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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