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与被告常紫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陈**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中对被告常紫荣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于**,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1500元,其余4000元退还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