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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甲与贾*离婚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鲍*甲因与被申请人贾*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西民一终字第011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鲍*甲申请再审称:1、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被申请人贾*思想品质存在问题,判决由其抚养孩子会给孩子心理发育造成不好影响;且孩子由自己照顾较多,根据证据规则,贾*没有证据证实女儿一直由其照顾。2、有新的证据证明被申请人贾*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和虐待行为。3、二审法院审理程序错误。合议庭组成程序有问题,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和第四十条之规定。鲍*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第七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贾*提交意见称:1、鲍*甲称贾*道德品质有问题并无根据,鲍*甲自身在婚姻中有第三者,且其自身工作地点不固定,根本无法自己抚育孩子,即便抚养权交给申请人,也是其姐姐代养,不能替代母亲抚养,其未考虑过孩子的感受。2、申请人所谓的“新证据”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被申请人正常的教育孩子行为不属虐待,申请人捏造证据,歪曲事实。孩子的书面说明表达了其要与被申请人共同生活的意愿,请求法院满足孩子的愿望。3、二审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亦询问过申请人是否回避,且申请人当庭在笔录上了签字,故二审程序正确、合法。综上,原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鲍*甲与被申请人贾*婚生女鲍*乙一直随贾*生活,此次审查中鲍*乙向法院提交书面说明仍表示其由母亲一直照料,愿随贾*一起生活。鲍*甲提交的照片及病历等,依法不属于申请再审中的新证据,并且也不能证明贾*对孩子存在家庭暴力和虐待行为。鲍*甲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及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不足。

综上,鲍**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某甲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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