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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与耿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冯某某诉被告耿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冯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12月9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二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双方感情不和,为此双方经常发生争吵,现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原告曾于2015年1月4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现双方仍无和好可能,故再次起诉,请求依法判令: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冯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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