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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常淑琴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85元,减半收取364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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