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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黄**因与被申请人李*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黄**因与被申请人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郑**终字第9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黄**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法院均忽略了本案的重要事实,网吧经营利润存在两个时间段,第一时间段为2007年11月至2009年9月,该时间段网吧每月的利润为53000元,共计116600元。第二时间段为2009年9月至2011年3月,该时间段的利润与王*实际支付无关。2、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网吧转让合同解除后,李*占有网吧及网吧证照、电脑等财物,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李*由此获得的收益及孳息应全额返还申请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要求依法再审改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黄**作为本案原告所提出的诉讼请求为:双方签订的网吧转让协议已解除,被告王*应当返还网吧设备及合同履行期间所得收益。针对网吧设备返还的问题,由于王*不认可其已接收了网吧设备,黄**又不能举证证明已将网吧设备交付给了王*,故原审对该项诉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另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二**二初字第00939号生效民事判决认为:黄**明知自己与李*签订有《汉博网吧转让协议》,仍与第三人王*签订联营协议,黄**违反合同,判决解除黄**与李*签订的《汉博网吧转让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虽然规定了当事人有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但这里的损失是以赔偿方有过错为要件的,依据(2014)二**二初字第00939号生效民事判决所认定的申请人黄**违反合同,而未认定王*有过错,故一、二审未支持黄**要求返还合同履行期间所得收益的诉求亦无不当。

综上,黄**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黄**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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