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洛阳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2015)宜民二初字第3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4日上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审理过程中,洛阳泓**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洛阳泓**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26000元,减半收取为13000元,由上诉人洛**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