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平顶山**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鲁山县**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鲁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鲁*初字第1763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本院审理期间,平顶山**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6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平顶山**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平顶山**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2900元减半收取6450,由平顶山**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