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平顶**材料公司与鲁山**安装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平顶山**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鲁山县**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鲁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鲁*初字第1763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本院审理期间,平顶山**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6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平顶山**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平顶山**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2900元减半收取6450,由平顶山**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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