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张**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且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00元,减半收取515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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