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高*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李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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