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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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